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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2-03-25 15:06:26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会员管理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。

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
第二章 会籍管理

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(一)单位会员: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,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、住区规划和建筑设计、建筑施工、房产中介、住房保障、住房公积金和担保、装饰装修、投融资、法律事务及建筑材料、部品、设施生产供应等与房地产有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大专院校、科研机构等。

(二)个人会员: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,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、学者和房地产领域执业人员。

第五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支持本会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。

单位会员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;

(二)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;

(三)有良好的诚信经营、社会信用记录。

个人会员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,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二)遵纪守法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身体健康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填写和提交《入会申请表》;

单位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:

1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
2、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。

个人会员须提供:

1、个人简历;

2、执业证书。

(二)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;

(三)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;

(四)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,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;

(五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;

(四)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,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,反映诉求;

(五)退会自由。

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;

(二) 执行本会决议;

(三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交办的工作。

第九条 会员如有未按本会章程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,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,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通报批评;

(二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三)除名。

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,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。

单位会员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单位会员代表、联络人等变更的,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,将变更信息报至本会秘书处。

第三章 会员服务

第十四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:

(一)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权益;

(二)以期刊、网站、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、相关政策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;

(三)通过论坛、研讨会、推介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、项目推介与合作平台;

(四)组织产业链企业的供需信息和新技术、新材料信息交流;

(五) 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,开展学术研究,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;

(六)以面授培训、网络教育、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训、培养服务;

(七)法律纠纷调解;

(八)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、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,维护和提升会员及行业形象;

(九)引导和动员会员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工作;

(十)会员要求提供的服务。

第十五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,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,并向社会公告。

(一)通报表扬;

(二)授予荣誉称号;

(三)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。

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进行,也可以合并进行。

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

第十六条 本会可以对会员单位从事的房地产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,会员应当接受、配合检查,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存在违规行为,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:

(一)提醒谈话;

(二)警告,责令检讨;

(三)通报批评;

(四)公开谴责;

(五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六)除名。

第十八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,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根据本办法,就相关具体事宜,需制定的实施细则,报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安康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